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析公益捐赠的法律规范问题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地震、还是洪水灾害、抑或是雪灾,甚至是平常时候,只要有一次感动人心的事件发生,总有许许多多被感动的人伸出援助的手,慷慨解囊,资助受害者。通过法律对捐赠行为予以肯定、鼓励和规范,不仅可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捐赠人善良的愿望,培养社会的爱心,这对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弘扬以人为本理念,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有着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

  一、公益捐赠的性质

  关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论。作者认为,公益捐赠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赠与,公益捐赠就是公益捐赠,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在赠与法律关系之中,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赠与人,另一个是受赠人(也是受益人);但是在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中,主体通常有三个,一个是捐赠人,一个是受赠人,还有一个是受益人,也就是说受赠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个人。因此,公益捐赠与赠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是由双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一个是由三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由于同时也是受益人,因此,受赠人享有对受赠财产充分的处分权、支配权,只要受赠人没有侵犯赠与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在受赠财产转移到受赠人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是在公益捐赠中,由于受赠人不是受益人,他接受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受赠与人的委托替受益人接受,他对受赠财产的处分必须基于受益人的利益,在赠与人的意图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支配,没有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那样享有独立、充分的处分权。

  因此,同样是为他人捐献,如果直接捐给受益者本人,那就是赠与,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如果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中间机构来捐献,那就是公益捐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

  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建议

  目前规范公益捐赠行为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实践证明它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首先,公益事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社会所接受的捐赠财产亦会越来越多,公益事业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大。这项法律所指公益事业过于狭窄,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例如,法律援助、执行救济金等事项是否也应该纳入公益事业的范畴。

  其次,未能建立起捐赠人有效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保障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也对赠与人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也达不到真正监督的目的。作者认为,接受赠与的单位或者是政府应该建立捐赠人直接查询捐赠财产的到账情况、使用情况的制度。

  第三,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是当受赠人违背赠与人的意愿时,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一点,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赋予赠与人这一权利。另一个是对受赠人挪用、毁坏、侵占、贪污受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十分明确,处罚力度过轻。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受赠财产容易被侵犯。作者建议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侵犯受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捐赠财产的保护不同于对其他财产的保护,对捐赠财产的保护不仅仅保护的是财产,而更重要的是对爱心的保护、对民族凝聚力、生命力的保护,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需要的。

 【作者简介】
梁知博,陕西省委党校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