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二○一○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6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95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325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25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104元
丧葬费 15,55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8,841元
采矿业 35,568元
制造业 28,504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58元
建筑业 24,934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2,986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5,171元
批发和零售业 26,200元
住宿和餐饮业 18,302元
金融业 51,603元
房地产业 26,25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65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3,496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86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1,871元
教育 38,74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15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388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4,822元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检察院,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各部门。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