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试论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责任。而在中国目前背景下,要公司主动去承担环境责任,或者用刚性的法律设计来促使公司承担环境责任都存在着障碍。本文试图从柔性的——经济刺激制度,来探讨公司环境责任实现的制度设计。
【英文摘要】Company’s production behavior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s aris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s, so it is necessary to force corporate to take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However, in present China, it is hard to let companies take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just by themselves or use strict law to force them to take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Hen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find the implementation ways of the companies’ responsibility from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经济刺激制度
【英文关键词】compan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公司[1]作为经济活动的细胞,其经济活动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环境资源的影响无处不在。而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的直接影响的成本和利益,忽略其活动造成的社会性环境成本代价,甚至将其外部化转嫁给社会大众和未来,造成单个市场主体的成本和社会成本和收益极不一致,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2]。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80%以上都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3]可以说,我国整体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行为不当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是责无旁贷的。在欧美国家,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生态平衡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多年来,美国法学家和法官就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做了大量的论述。绝大多数美国的州都已经通过了法案,规定了公司在各个方面的社会责任,英国也受美国的影响制定了类似法案。在这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案中,环境责任都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这些国家的著名公司,为顾及自身的社会形象和社会效益,也能做到主动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责任。[4]
  
  一、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之障碍
  
  (一)公司环境责任之定义
  
  公司的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其内容的不断发展,也是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同步的。公司社会责任在产生之初主要是针对慈善捐款、对雇员的福利计划、劳动安全等方面。承担对环境的责任,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环保主义思想蓬勃兴起以后,人们积极要求公司为改善大气和水的质量、保护自然资源做出贡献,环境责任开始成为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公司环境责任的定义,学界学术界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地维护环境利益,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预防、治理等措施,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5]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盈利最大化和承担环境责任同视为公司的二元化目标,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并认为公司环境责任的恰当定义是“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里利益负一定的责任”[6]。并把公司的环境责任具体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其中以环境行政责任为主。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的提出在与公司现实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力图解决这个问题,而就各种形式的环境责任作用而言,环境法律责任是最为直接和效果最为明显的责任形式。故其认为,环境责任指“公司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应公司的终止而立即消失。[7]
  
  亦有学者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的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出公司道德上的环境保护责任需要依靠环境道德规范和引导,公司法律上的环境保护责任需要法律的强制和规范。[8]
  
  在本文中,笔者取最后一种观点,并认同该学者的观点,将公司的环境责任分为道德上的环境责任和法律上的环境责任。之所以这样认为,在于现行的法律对于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公司的环境责任仅仅局限于环境法律责任。
  
  (二)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障碍
  
  学者一般认为新公司法第5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9]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条采用“必须”一词表明:公司承担起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没有可妥协的余地。公司必须这样做,否则就是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没有赢利即无存在的合法依据,利润也是公司的股东最大的追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基于对股东的责任,必须要尽职尽责地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如果承担环境责任像有些主张者许诺的那样可以为公司最终赢得更大的利润,对于公司的决策者而言,就很容易接受了,但是,如果承诺无法兑现,公司决策者以何正当理由来说服公司股东来承担环境责任?
  
  对此,国内一些人主张引进美国公司立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条款”[10]。该条款从其提出之日就遭受各种批评,其缺点通常被归纳为:未考虑非股东内部成员间利益冲突的解决问题;加大了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的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模糊的标准加大了对董事监管的难度;该条款缺乏诉权的保障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让高级决策人员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等于让他们不负责任。[11]笔者认为,这些困难在我过目前的背景下可能更难克服。
  
  而事实上,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第5条的规定,更没有规定针对违背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依然停留在道德宣言层面上,对于公司的决策者而言,似是而非的该项规定显然会增加他们决策的难度。[12]尽管中国的现行立法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但是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有较为充分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2005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环境责任,理论上应该是指在环境法规定之外的更高层次上的责任,换言之,并非是法定的最低责任,而是对公司提出了更好的环境责任要求。[13]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要求更近似于对公司的鼓励,缺乏可操作性。
  
  而在目前的中国,在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仅仅要求公司承担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不足够的,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为公司法中的环境责任提供制度保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要想让公司兑现其环境保护责任,仅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应该依靠公司的内在动力。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最核心利益,尽管有很多证据证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其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14],但是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公司对于作为社会责任之一的环境责任仍然有顾虑。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使公司更切实的履行环境责任,笔者认为,立法应该采取更多柔性措施,给予公司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操作空间。因而,本文主要谈有利于公司环境责任实现的经济刺激制度。
  
  (一)环境税制度
  
  环境税收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15]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公司或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
  
  在我国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但是,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主要是这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目的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公司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不是为了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的开发和使用,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制的环保程度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和污染性生产,没有利用税收手段和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的生产和需求,对那些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环境政策和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按“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建立独立的环境资源税税种,使环境税成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而通过环境税将环境利用、资源滥用的社会成本内化到公司成本与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公司的经济行为,促使公司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环境补贴制度
  
  我们常常注意到,导致环境问题的因素一方面是环境资源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即负外部性问题。却常常忽略,保持良好环境、预防污染、积极治理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问题,即他人的搭便车问题。某公司的良好环境行为如果仅仅徒然增加了生产成本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便会严重挫伤其积极性。政府的环境补贴正是对“利益外溢”现象的有效弥补和纠正,它通过相关公司的价格优势促成其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生产清洁产品的积极性。
  
  对保护环境的生产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污染控制活动的给予直接财政补贴,制订了与此政策相配套的法规。例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在污水处理管理计划得到良好实施的前提下,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只要采用联邦环保局认定的“最佳实用处理技术”,均可向联邦环保局申请补助,经批准可以获得很大比例的建设费补助。除直接补贴外,不少国家采用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对资源的保护。具体手段包括减免税收、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形式。
  
  目前我国投入在环保领域的补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6],笔者认为改革现有的补贴方式,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通过调整补贴来建设维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引导公司的经营方式及行为,可以促进公司更好地承担环境责任。
  
  (三)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环境资源由于现在的使用而放弃未来价值进行补偿。[17] 生态环境补偿手段包括: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支付信用基金,缴纳意外收益、生态资源、排污等费税,由政府出面实施环境项目支持、生态保护工程、发展新兴替代产业等。
  
  我国现有的资源费补偿费主要是针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收费的出发点是针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有用性,并没有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比如森林的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在将其砍伐用作建材时,也随之消失,这部分生态价值却没有通过市场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应该兼顾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才是合理和完善的。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助于利用经济刺激和社会宏观管理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
  
  的开发利用过程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在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功能的恢复与治理进行系统管理的目的。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助于从生产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可以改变公司无偿使用生态资源的习惯,迫使公司在进行商品生产时就计划到生态环境的损耗。为减少生态成本,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和占用。这样就可以达到促使公司自觉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目的,从而确保生态系统对当代和后代人的支持能力不会由于现在的经济发展受到削弱和破坏,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和基础。
  
  总之,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通过法律的强制来迫使公司承担环境责任,还存在现实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很好的利用市场的力量,利用经济刺激手段,来引导公司的行为,使他们主动才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的消耗,从而实现公司的环境责任。
 
【作者简介】
朱丽,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因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的环境责任与企业的环境责任相比,虽有其特殊性,但是更多共性的问题,故本文主要谈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
[2]杜受祐:《经济学的新领域:环境经济学》,载《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3期。
[3]刘生荣:《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出版社,2001,第32页。
[4]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0至72页。
[5]樊英:《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以清洁生产为视角》,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5年11月。
[6]柏平则:《论公司的环境责任》,《陕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7]吴椒军:《论功能司的环境责任》,中国海洋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5年6月,第39页。
[8]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9]参见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到16页。
[10]利益相关者条款首现于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司法,该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决策、执行职务时考虑股东以外之人的利益。股东以外之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此种条款,在美国学界通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确立了“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
[11]马力,张前,柳兴国:《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界说评述》,《江淮论坛》,2005(4),第49至52页。
[12]参见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到16页。
[13]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页 。
[14]路小红:《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实例》,《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5),第99页。
[15]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国家就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证范围都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6] 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能源的生产公司给予税收减免。如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以及核能的开发研究给予税收减免。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对环保节能的技术开发和设备生产实施比例退税、特别扣除以及投资减免等政策。
[17]王钦敏:《建立补偿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求是》2004年第13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