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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0-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使租赁物的价值得以实现,取得一定的收益。承租人要取得使用权不是无偿的,是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借用人取得了借用物的使用权,但是借用是无偿的,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同时这一特征也区别于借款合同,虽然两者都是有偿的,但借款合同支付的是利息。利息不同于租金,租金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约定的,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也有一个上限要求,不能放高利贷;租金可以不按租期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利息往往是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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