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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发布日期:2010-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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