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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外国经济法与西部大开发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8月13日,由全国外国法律史学会、兰州大学法律系和华东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西部法律论坛暨全国外国法律史研究会第呻4届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昌道教授、副院长董茂云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王云霞副教授等。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30余篇,有近50位学者进行了专题发言或评论,中心内容为二十世纪外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思想及我国西部开发中的法律运用。本文现就本次年会讨论的主要问题,作一综述。

  一、经济法的有关理论问题

  经济法是20世纪法律体系适应社会本位思潮的一大创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两大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对外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在中国的传播和继承,也到了必须作出反思与总结的阶段。本次年会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宏观理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浙江大学法学院方立新教授作了“经济法特性之学理探讨”的专题发言。他指出:不论人们愿意与否,详尽而又完善的经济性法律规范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客观上已经存在,从事经济法研究的人应当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理论上和实践中,应以调整利益、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三者的有机结合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从此标准出发,将经济法可以定义为“对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协调、管理、干涉的法律的总称”;将经济法的体系限定为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生产经营法、税收法和金融证券法等。从经济法基本特性的发展演变出发,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详加区分。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在于实现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公平;其直接作用在于通过确认、规范、整合、制裁、制约等手段规范经济行为,引导经济行为,理顺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作用还在于发现、探寻和总结经济规律,从而使当事人更好地依据经济规律办事,将经济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使个人、法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活动都卓有成效,健康发展。

  上海大学法学院肖光辉作了“20世纪经济法几个理论问题的介绍与评说”的专题发言。他认为经济法的概念直接决定了其调整的范围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并依据各国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界定,对各国关于经济法的范围、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加以细分。

  西北政法学院冯卓慧教授提交了“什么是‘纵横统一论’的贡献-以B.B.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论’之评述为中心”的论文。他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理论肇端于前苏联,因此,研究前苏联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理论“纵横统一论”对澄清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诸多困惑具有重大意义。“纵横统一论”主张制定经济法典来规定国民经济中的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从纵横统一的基本观点出发,借用民法学的理论,创造诸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机关”、“经济权限”、“经济调整方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学概念。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一般原则;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法律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律调整。“纵横统一论”的缺陷:一是把公有制和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作为自己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纵横统一论”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它主张的“纵横统一论”实际上是“以纵制横”,“横服从于纵”的统一;三是对经济立法应如何有效地调整作为主导性经济关系的纵向经济关系的问题,没有从法理上作出充分研究并提出立法对策。“纵横统一论”的贡献:一是符合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二是符合各国经济实践(各国均经历了政府干预、市场调节和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三个阶段);三是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四是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科学化作出了贡献;五是它指导下的经济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制环境;六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二)经济法的宏观理论及其他

  参加本次年会的代表对经济法的宏观理论也作了不少的探讨。

  商务印书馆王兰萍作了题为“从20世纪专利权的两种变化看产业政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的发言,认为20世纪发达国家经历的反专利权和专利权复兴两个时代都与西方各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江西财政大学蒋岩波副教授在“关于内幕交易认定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中认为我国目前立法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具有模糊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带来了困难。以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三方面明确界定了内幕交易行为。

  厦门大学巫晓青作了“产品责任初探”的发言,介绍了产品责任的各种归责理论,总结出了最适合中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湖南大学陈佑武在题为“消费者保护法的社会价值”的发言中认为我国引进的消费者保护法由于价值观念引进上的缺失,并不能算是成功。

  最后,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作了“家庭、国家与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恩格斯-对《古代社会》、《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批评百年综述”的专题发言,内容跨越了法学、史学和人类学(尤其是社会人类学)各个学科,让与会学者领略了跨学科研究的魅力。

  二、日本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在中国的传播与继受

  1992年以后,由于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进入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日本经济法理论开始对中国经济法学界的产生影响。本次年会的第二个重点问题便是研讨日本经济法有关理论及其对中国经济法学界的影响。

  关于日本经济法有关理论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杨联华教授首先作了“20世纪日本经济法的基本特点的”专题发言。他认为,20世纪日本经济法的基本特点有:1.日本经济法师承德国经济法的“对象说”与“机能说”理论,形成了日本经济法的“经济组织法”与“经济活动法”的“二重”结构;2.日本经济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围绕这一核心相继在经济法领域的各个部门中制定其基本法,衍生出众多单行法规,并由此构成日本横式的经济法规体系;3.日本经济立法始终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紧密配合,同步发展,并在为实现各个历史时期经济任务提供的服务中,逐步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其次,兰州大学满达人教授作了“战后日本经济立法概论”的专题发言,他指出:战后日本经济法在保障、促进了战后日本恢复和发展的同时,也取得了自身的发展,在立法理论和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此外,黑龙江大学张文政教授、中南林学院陈熹讲师各自作了“日本反倾销法律制度二论”和“日本环境法体系发展的三个阶段”的专题发言,分别介绍了日本反倾销法的主要制度和日本环境法律系统经历的司法救济阶段、公害控制阶段、环境管理阶段。

  关于日本经济法理论对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影响问题,华东政法学院郑少华讲师在其“20世纪下半叶日本经济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的专题发言中,从法律史角度出发,选择了国内最通行的日本法律著作及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教材作为分析依据,指出:日本经济法对我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经济法理论的诸学说、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的国家观四个方面。

  三、外国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西部大开发的借鉴意义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我国“十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扩大内需,加快缩小东西部地区间发展差距,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意义。西部大开发是一个长期的巨大系统工程,如何学习和借鉴外国经济法律,运用于西部大开发乃至于全国的经济建设中,也是本次年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昌道教授在“美国开发西部的法制经验启示”的专题发言中指出,在美国西部开发的历史中,法律的作用举足轻重,其启示有:一是制定了十分宽松的土地私有法规如著名的1862年《宅地法》等;二是依法强化政府的积极作用如20世纪60年代的《区域再开发法案》等;三是依法治理生态建设。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应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西部大开发纳入法制轨道,建议尽快制定“西部大开发保障法”。

  中国政法大学曾尔恕教授作了“美国宪法对调整经济生活的作用”的专题发育。他认为:美国宪法的多项规定直接影响到美国的经济生活,促进和保护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产生影响,宪法限制了不公正营,维护了财产权。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余辉作了“论美国的信用管理立法-兼论我国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的专题发言,在介绍美国的信用立法情况的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信用缺失现象,提出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信用管理立法的经验,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中南财经大学郑祝君教授作了“从英美法财产权理论的演进看法律变迁的时代性”的专题发言。他指出:英美财产法的发展有两点启示,一是法律的运作必须符合历史的选择;二是制度选择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在西部大开发中,法律的任务首先是为取得最大限度的效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只有在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关于法律的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才是有意义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秋华教授、王云霞副教授作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与现状”的专题发言,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最近的三次修正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华东政法学院任超作了“德国反垄断法的百年演变”的专题发言,详细介绍了德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以及在此过程中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

  湘潭大学法学院洪水红教授作了“加强对第三世界法律的研究、借鉴”的专题发言,指出:我国西部的开发应借鉴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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