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吸氧中毒双目失明,医院方告知过错赔偿十万!
事实经过:2007年11月,原告李XX之母田XX因怀孕29周零1天,阵发性腹下坠3天,到被告邢台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月26日,原告李XX出生,因为早产生命危险急转入该院儿科治疗,该院的儿科医生在给原告采用加压吸氧前,未告知原告父母吸氧的危害性,并且在给氧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当,吸氧浓度超过国家《早产儿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的规定,造成原告双眼视网膜病变。更为严重的事,被告的医生没有及时对原告眼睛进行必要的筛查,使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了原告眼部失明的严重后果。实际上早产儿吸氧中毒造成视网膜病变只要及时治疗是可以治愈的,也就是可以避免失明,这在《早产儿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中也明确指出,但是被告的医生没有告知原告家长,是造成原告失明的根本原因。
接受代理后,我和同事先突击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之后又紧盯着医院医务科将与本案相关的全部病历封存,然后立即到法院立案起诉,法院立案后,委托邢台市医学会鉴定,在医学会鉴定的过程中,双方因为病历问题纠缠了一段时间,又举行专家听证,最后专家认定:邢台市XX医院在告知上有瑕疵。
仅凭此,又有一段时间的调解争论之后,院方自愿出10万元了解此事。
在办理此案中,查阅大量书籍,了解儿科学和医院诊疗护理常规,是办理此案的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