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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的几点意见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王成律师

因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正在日益严重,据介绍,婚外情是夫妻婚姻生活正面临的“第一杀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外情产生原因、婚外情发展程度、婚外情发展的趋势、夫妻双方对婚外情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下面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重点介绍因婚外情引起的离婚的几种主要情形的处理。
(一)不宜判决离婚的情形
从现实生活来看,因婚外情引起的离婚,虽然十分严重,但他与实际婚外情相比,排除了婚外情的干扰,最终没有导致婚姻破裂,有的甚至是烟消云散,了无痕迹,和好如初。因而,婚外情并一定必然导致离婚,是否引起离婚,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好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婚前基础好,原本关系融洽,过错方一方偶尔或者一时冲动发生婚外情,但主观上无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或者虽然婚外情时间较长,但在客观上与第三者已主动要求断绝关系,以及通过教育过错方,可以与第三者断绝关系的;过错一方眷恋家庭、牵挂子女、顾及名誉地位,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对方原谅,对方可以原谅的,以及其他还存在和好的因素的,都属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此,人民法院应该通过调解,并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双方和好。
对于有些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并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但过错方一时还难以回心转意,或者过错方一方暂时还难以接受或者原谅过错一方,但还有和好的有利基础,需要等待时间的,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一般来讲,夫妻感情基础好,或者婚外情并不伴有其他综合因素的偶尔发生婚外情,或者一方愿意改正错误的,或一方可以原谅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暂时判决不离婚。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感情基础好,而因下列婚外情引起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可以暂时判决不离婚。
1、因为夫妻分居,寂寞难耐,偶尔主动寻找婚外情或者接受第三者婚外情的;
2、因感恩报德,主动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出轨者愿意改正错误的;
3、因出于相互利用目的,相互发生婚外情的;
4、因处于好奇心理,而初涉婚外情的;
5、因个人享乐主义思想影响,一度思想滑坡,而追求婚外情的;
6、因贪图钱财,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或者成为他人情人,但不想抛弃家庭的;
7、因贪图美色,与他人产生婚外情,但喜新并不厌旧的。
8、因婚外“第三者”勾引诱骗,被动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等等。
(二)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厌弃对方,与第三者交往过深,毫不悔改诚意;或者无过错一方受伤害太深,心怀怨愤,执意离婚;或者夫妻感情基础差,夫妻之间相互敌视,经常吵架打不休,夫妻关系不堪同居,婚外情只是加剧婚姻破裂的一个导火索;或者由于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夫妻关系难以改善的;以及具有其他无法恢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尽量调解离婚。如果原告与被告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后来,由于原告擅长为人处事,被本单位一名女青年中意,且主动找原告商量,要与原告结为伴侣,原告为了甩“包袱”,先后几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能成功;而后,原告更心急火燎,常借故打骂虐待被告,长期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恶化至不堪同居,并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进一步查清了事实,经调解,被告表示死不离婚,受诉法院后向原告的所在单位书面建议给予原告和第三者适当处理,对被告讲清了“死亡婚姻”的危害性,被告情形稳定,与此同时,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照顾了被告,被告心服口服。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时,可以判决离婚。
1、对于因一方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2、对于因一方有强奸、卖淫、嫖娼等性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对于夫妻感情基础差或者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积怨很深,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等,而采取报复手段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而坚持离婚的。
4、对于因为爱慕或者情感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而且时间长,已经与第三者产生了深厚感情,经采取批评教育、劝说等措施,仍无法挽救,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坚持离婚的,和好无望的,应该准予离婚。
5、对于因喜新厌旧等原因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经批评教育、处分仍不悔改或者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却无和好可能的。
6、因一方性无能或者有严重生理缺陷,生理上得不到满足,所引起的婚外情,如果性无能或者生理缺陷不能治愈,或者已经长期治疗没有效果,出轨者坚持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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