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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已卖,共有人未签有风险
发布日期:2010-08-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几天刚在虎丘法院调解审结了一桩房产案件,儿子、媳妇作为原告把父亲和买房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在2005年由父亲老陈与同村人赵某签订的安置房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5年左右,原告之父陈某急需用钱,把拆迁安置房屋中户作价12万元出卖给同村人赵某,赵某与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共有人陈某儿子、儿媳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陈某配偶的产权份额因为死亡通过公证的形式所有的继承人除陈某儿子外都放弃了继承。后赵某装修入住至今。2009年底,新的房产证办理下来,赵某要求陈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共有人陈某儿子、儿媳知道情况后,坚决主张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侵犯了其房屋共有人的所有权,协商无果,只能诉诸法院。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由被告赵某补偿原告25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律师提示】此类房产纠纷多发生在城市拆迁安置房屋的买卖交易过程中,当时交易时房价较低,经过几轮房屋涨价,安置房的价位也随之水涨船高,房产证办下来与交房时间往往有几年的时间差,虽然合同也往往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但与违约的成本比起来,卖房往往会选择毁约。重要的一点,在合同签订时,买房人往往忽略了共有人的同意签字或授权,为日后卖房人违约找到借口。我们郑重提醒大家,对于此类合同要让所有安置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或出具书面的授权并核对,千万不能因为大家彼此捻熟碍于情面而置法律于不顾,到头来拿不出证据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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