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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全攻略
发布日期:2010-08-2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医疗期概述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可见,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当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的作为证据形式予以 证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如果该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的话,劳动者就应当执行,也就说只有规章制度所指定医院开的病假单、休假单才有效。

     
    二、 医疗期的确定规则

     
    (一)医疗期长短的确定

     
医疗期主要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规则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法定医疗期内。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前述医疗期以自然月(即30日/月)为计算单位。

     
比如:某职工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确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以及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法定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非因劳动者重大过失(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但法定医疗期尚未届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届满之日。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还应当履行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及劳办发[1997]18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亦有类似规定,但该规定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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