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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李书华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具有前述用人单位禁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响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1)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构成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构成5—6级伤残),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构成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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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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