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使用商标“四不”原则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李书华律师
核心提示: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打“擦边球”原则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不“超期服役”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