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运输
发布日期:201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涉及标的物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向买受人移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其性质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这就是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表示。

  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时,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尽一致。如英国法律可能就认为这表明卖方保留了所有权,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认为这对卖方只是作为买方支付价款的担保,但并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按照前面的释义中所述,合同法确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即“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