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骗租房屋一案代理词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8-12 07: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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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琴(化名)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于伏海律师,现接受本案原告李淑琴(化名)的委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官采纳:
第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可以证明袁建衡(化名)作为丁冬冬(化名)的保证人与丁冬冬(化名)一起欺骗了原告李淑琴(化名)。我们仔细阅读这份合同,可以看到,此合同开头的出租人一栏写有“李淑琴(化名)(中鼎代)”的字样,而在此合同的末尾出租人签章一栏是袁建衡(化名)的签字,租赁代理机构签章一栏盖的是北京中昌鼎盛(化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此合同前头写的出租人是李淑琴(化名),而末尾就变成了袁建衡(化名)。袁建衡(化名)是谁?袁建衡(化名)是原承租人丁冬冬(化名)的保证人。保证人怎么摇身一变成了房屋的出租人了?即使袁建衡(化名)作为丁冬冬(化名)的保证人来转租此房屋,那也不能在合同末尾出租人一栏签字,勉强能签字的也就是丁冬冬(化名)。当然,按照规定,丁冬冬(化名)也只能在转租人一栏签字(但是他们没有提供转租合同),出租人永远是李淑琴(化名)。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原告李淑琴(化名)真的让中昌鼎盛(化名)代理其出租房子,而中昌鼎盛(化名)又让其员工袁建衡(化名)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的话,那袁建衡(化名)也应该提供李淑琴(化名)与中昌鼎盛(化名)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李淑琴(化名)给中昌鼎盛(化名)的授权委托书,至少也得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中昌鼎盛(化名)确实有权利代理李淑琴(化名)出租房子,但是可惜的是,被告袁建衡(化名)没有提供也无法提供,因为原告李淑琴(化名)根本就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更没有给中昌鼎盛(化名)下过授权委托书。但是中昌鼎盛(化名)及其员工袁建衡(化名)却居然能在此合同上写上“中鼎代”的字样,并且在末尾还盖上了中昌鼎盛(化名)的合同专用章。而被告袁建衡(化名)却身兼两职,既是丁冬冬(化名)的保证人,又是负责进行无权代理工作的中昌鼎盛(化名)的职员。这足以说明袁建衡(化名)的欺骗性,其骗人的一贯伎俩虽然拙劣,但还是能骗得过不懂法律的善良人的。
第二,李淑琴(化名)虽然在其与丁冬冬(化名)订立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里同意丁冬冬(化名)转租房屋,但是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丁冬冬(化名)要转租房屋,也必须和新的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按照袁建衡(化名)的说法,中昌鼎盛(化名)代理丁冬冬(化名)转租此房屋,那就应该由中昌鼎盛(化名)作为丁冬冬(化名)的代理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但是袁建衡(化名)却没有提供转租合同的证据。也就是说丁冬冬(化名)根本就不是在转租房屋,而是在和袁建衡(化名)联合起来为中昌鼎盛(化名)骗得一套房源,让中昌鼎盛(化名)从中赚取房屋租金差价谋利。袁建衡(化名)的中昌鼎盛(化名)的职员身份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第三,袁建衡(化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丁冬冬(化名)委托中昌鼎盛(化名)转租本案所涉房屋。作为一份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委托的起止时间,也就是说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代理权存续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而袁建衡(化名)提交给法庭的这份授权委托书却没有写明这一重要的关键点,所以,这份授权委托书也就没有任何证明效力。本代理律师恳请法院对袁建衡(化名)的这份证据不予采纳,本代理律师同时恳请法官据此并结合前述内容认定中昌鼎盛(化名)不是丁冬冬(化名)的转租房屋的代理人(实际上,中昌鼎盛(化名)根本也不是以丁冬冬(化名)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李淑琴(化名)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李淑琴(化名)本2没让他们代理过)。
第四,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袁建衡(化名)联合丁冬冬(化名)为袁建衡(化名)所在的中昌鼎盛(化名)骗租了原告的房屋,骗租得手后,中昌鼎盛(化名)就让袁建衡(化名)负责高价出租此房屋。无论是中昌鼎盛(化名)还是袁建衡(化名)都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出租此房屋,而袁建衡(化名)为了掩盖自己的欺骗行径所出具的一份不具有任何法定效力的授权委托书也证明他们也不是在丁冬冬(化名)的授权下为丁冬冬(化名)转租房屋,所有这些都表明,袁建衡(化名)和中昌鼎盛(化名)不但欺骗新的承租人,更是在欺骗房屋主人李淑琴(化名)。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袁建衡(化名)以丁冬冬(化名)的保证人的身份骗取了原告的信任,使得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把房屋出租给并不想自己租住房屋的丁冬冬(化名)。原告完全有理由让法院撤销其与丁冬冬(化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本代理律师恳请法官权衡利弊,判决撤销双方的合同,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骗人的中介和骗人的房屋中介职员加以收敛,本律师希望法官用正义的判决告诉这些危害社会影响安定团结的骗子和骗子公司:骗人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院不会鼓励骗人的行径的。
如果法官判决被告胜诉,不但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更重要的是会纵容这些骗子和骗子公司,使得他们以后骗起人来会更加嚣张,这是极其不利于安定团结的。
望法院查明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于伏海
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