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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者获赔6.5万元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现年56岁的王女士于1993年调入某房开公司工作。2005年8月,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2007年12月6日,王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同年11月20日,仲裁委以双方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女士不服,委托罗军民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赔偿其迟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82432元。 公司辩称,原告于2004年8月不辞而别,原、被告无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同时,原告未提供身份证原件等,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退休金的责任在原告王女士,被告不同意赔偿。审理中,公司陈述其于2004年8月19日免去王女士总经理助理职务,确认双方此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罗军民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原告年满55周岁,已达规定可以退休的年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原告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手续,但被告未按时为原告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养老金,造成经济损失,且无原告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能领取养老金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有关部门无法直接查询原告养老金应发数额,故应参照原告2008年4月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公司的不作为与王女士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房开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损失人民币652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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