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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以病假条作为依据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0-08-11    作者:110网律师
孔某驾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

张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在河北廊坊人保财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孔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住院治疗,但有医院的病假,病假时间为91天。事故造成其车严重毁损,经过物价鉴定,其车损为2万余元。
协商赔偿未达成协议

诉至法院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积极主张被代理人损失,对于误工时间,保险公司以及北京某物流公司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最后以病假证明和孔某的收入证明、收入损失证明判决了误工损失。

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在上诉审理阶段,上诉人也未提出新的证据,被二审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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