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土地出让金
发布日期:201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本质是由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土地是由国家以行政手段无偿交给用地单位使用的。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有很多弊端:1.土地资源配置效益差,利用效率低下,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却缺乏调节余缺的机制。2.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收益留在了用地者的手中,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虚置。3.市场机制缺失,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价值得不到正常体现,导致市场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由于不同企业都从政府无偿得到不同位置和数量的土地,拥有较多土地且位置优越的企业,与缺乏土地位置较差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旧体制严重的弊端,使得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具有了重要意义。首先,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取得土地收益,才能使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次,土地又是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再次,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收取或者补交出让金让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有助于形成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土地利用效益,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是因为交纳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交纳出让金扰乱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有出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