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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0-08-0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61日起施行。2002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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