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物权法:部分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发布日期:2010-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10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t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同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足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宪法第9条第一款就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