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天为百姓 律师正义凯旋归
原告李应强、王风全等90户诉称:原告原为临高县东江公社(现为多文镇)兰脉大队几个自然村的村民,向来以务农为生,1982年,临高县政府为解决被告同当地周边农村的土地纠纷,将兰脉大队并入红华农场,并入后,被告没有支付一分钱补偿就占有了原告的土地及所在集体的其他财产,却对原有村民不管不问,村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在自留地和周围开垦种植一些橡胶,经过七、八年的辛苦培养,终于盼来割胶收获的日子。但是,1995年红华农场下发了红农字(1995)2号文件,采取种种强迫手段,霸占了原告村民的自营橡胶树。为了掩盖非法占有的事实,向村民支付了一点补偿金。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没有停止奔走努力,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诉讼请求:1、确认红农字(1995)2号文件违法无效;2、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确认原告享有自种橡胶的所有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辩称:1995年1月,为了确保橡胶七万亩的生产规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农场经研究,决定把橡胶生产发展任务放在农场生产队,对职工自费种植的橡胶园进行作价回收,以便对零星用地、荒地进行重新规划进行,农场下发了红农字(1995)2号文件,还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决定作出后,农场作了广泛的宣传,取得了职工的赞同和支持,后派员到橡胶园调查摸底、清点量苗、汇总估价,由于农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场生产队职工十分支持,自觉协助,于当年4月领取了回收款。由此可见,农场回收橡胶园是在职工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违背职工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强迫行为,橡胶园回收后众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直以来由农场经营管理。2003年以来,受国际市场影响,胶价大幅上扬,被告即认为回收价格是基于1995年当时的胶价确定的,并不存在定价过低的情形,回收橡胶园时,谁都预料不到胶价会于十年后大幅上扬,被告回收职工私营自费胶园的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回收行为发生于1995年,原告2005年才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30日,临高县人民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58号以“原、被告基于农场企业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回收橡胶树补偿款以及橡胶树的所有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诉讼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李应强、王风全等90人的起诉。原告方不服该裁定,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18日,原告李应强等90户村民向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时任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卫留成同志等中央、省领导以“群众来信” 方式反映国营红华农场违法强制收购自种橡胶园一事。2005年12月9日,国家信访局信复字[2005]4222号回函悉知,胡锦涛总书记收到了这封邮寄的普通群众来信,该函称:李应强与其他89户村民致胡锦涛同志的信收悉。我局已将来信转送最高人民法院。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信访人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2006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以“该诉属于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为由,裁定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指令临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5年7月25日,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李武平律师承办,实习律师郝良存参与本案。自2005年9月该案起诉到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该案历经了一审被驳回起诉、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法院审理、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其间的两年多来,李武平律师勤勉尽责,从海口到临高乡下往返20余次,从县城到村里,开车走基根道、甚至走山路调查取证及参加诉讼活动。特别是2005年11月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后,李武平律师仍坚定的告诉当事人,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一定要有信心,只要我们依法上诉,相信法律,这个案件就有希望。通过李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和一心为百姓的服务态度,让当时一审败诉的当事人情绪上得到了稳定,从而引导当事人走司法公正、打官司的维权之路。因李武平律师是四川人,不懂临高话,他克服语言沟通上的障碍,不仅要请懂临高话的翻译,还虚心学习临高话,这样的律师服务方式也感动了当事人,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2007年3月30日,临高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红华农场同意返还原告王风全等90户1995年被收购的橡胶树21011株,本院照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履行完毕。2、原告王风全等90户按1995年回收橡胶款的50%即人民币45万元返还被告红华农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90天内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该案有关被告红华农场侵占李应强等90户橡胶树割胶十多年的收益损失,原告方已另案提起诉讼,李武平律师继续代理原告诉请返还收益损失数百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07年5月,在临高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执行协议,李应强等90户依法收回了离别15年的自种橡胶树,老百姓的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他们说,我们做泥腿子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带给我们的胜利;这个案件的胜利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关怀,我们怀着崇敬的心情感谢党中央和敬爱的胡锦涛总书记,是他在国事百忙之中给偏远山区的农民带来了福音;还要感谢省委卫留成书记和各级人民政府。
2007年6月,李应强等90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分别向临高县人 民法院、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等赠送了锦旗。给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送来的锦旗上写着:“案情通天为百姓,律师正义凯旋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