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作为劳动者的您,应当知道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0-08-04    作者:王晓军律师
作为劳动者的您,应当知道的权利:

1、自用工之日起,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只有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分别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8、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法定情形除外);

10、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