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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民事案件 案件受理费 计算公式
发布日期:2010-07-29    作者:齐志龙律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一) 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 一万元以下,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8、 超过500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 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 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三)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 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关于申请费
以下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费按下列费用标准收取:
一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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