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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冯超案接受新浪采访
发布日期:2010-07-23    作者:刘国华律师
股东账户被冒用 投资者40万股票被平仓划走      
    新浪财经讯 6月9日下午消息,有投资者冯超日前向新浪财经表示,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交所股东卡被一家咨询公司盗用,因该公司与厦门证券发生纠纷,自己无端被牵涉进执行案,自有资金购买的股票被法院强行平仓,且账户内40.86万元资金全部被划走。
  股票账户被强行平仓
  根据冯超提供的材料,这家咨询公司是北京朋成惠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成公司),该公司盗用他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A158786326)。
  朋成公司与一位名为陈军的人签署了《托管协议》,将10个股东代码账户下的股票委托陈军进行投资管理。冯超的A158786326股东代码被列在其中。
  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7日,朋成公司与厦门证券成都星辉中路证券部等发生纠纷。2004年9月7日四川省南充市中院根据四川高院的终审生效判决,做出执行回转裁定,判朋成公司还厦门证券49.25万。
  2005年12月12日,南充中院将此案指定到四川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12月23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以朋成公司曾用过冯超股东卡为由,裁定“股东冯超持有的证券号A158786326号账户内的证券实际属被执行人北京朋成惠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资产”。
  2009年12月31日相关人员到冯超托管券商(招商证券(21.46,-0.27,-1.24%)北京车公庄西大街营业部)处强制执行,强行将股票平仓,并将账户内全部资金408550. 92元全部划拨支付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人不知情正进行申诉
  冯超表示,根据四川省高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于朋成公司的所有股票已于2001年12月10日全部收回,该股票账户下的股票已于2001年11月27日全部清空、转走,该股票账户下已无朋成公司的资金。
  该股票账户此后5年半的时间内无股票、无资金、无交易,冯超是2007年3月6日重新到证券公司进行指定交易后,通过自己的银行卡陆续将自己的资金转入股市的。冯超提供了万元以上的存入资金的存根和资金来源证据,已证明这些钱是来自自己和家人的工资收入,并一直自己实际控制该股票账户。
  直到今年1月4日,冯超发现自己的股票账号异常,才得知被强制执行。随即,4天后向南部县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但是,3月10日“南部县法院驳回了我的异议”。
  冯超认为,南部县法院的裁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我真正使用A158786326账户是在2007年3月6日。而在此以前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户主不是我”, 他指出,“我不是朋成公司股东也不是法人(南部县法院专门到工商部门已查明),对于朋成公司的债务,无论如何也应该追究不到我头上。”
  作为代理律师,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李富强表示,“冯超对朋成公司冒用他的股票账户并不知情,也不受益,被无端的牵涉进此执行案,冯超是无辜的”。
  今年3月29日,冯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新浪财经了解到,冯超目前正在进行申诉。
  可报案追究相应责任
  南部县法院应不应该对冯超账户进行平仓并划走全部资金呢?
  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对新浪财经表示,首先,冯超作为案外人被执行,法院应有充分证据,本案执行冯超的证据不充分;其次,法院应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被执行人朋成公司的法人、股东和债务人的资产,此案中仅仅是朋成公司曾用过冯超的股票帐户就执行冯超的资产明显牵强;
  最后,杨兆全指出,冯股票账户被冒用是在2001年,与2007年打入的账户资金无混淆之处,两笔资金来源非常清晰,冯超不是朋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谈不上资产混同。他认为,南部县法院的执行明显出现了错误。
  不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对此认为,冯超翻案难度不小,毕竟目前的司法实践改判率不到5%。
  刘国华指出,冯超的股票资产之所以被执行,可能法院认为该资产是朋成公司所有,所以本案的关键可能是该帐户究竟为何人所控制。 
  该帐户某段时期成为朋成公司控制使用,该点冯超似无异议,不过他表示系被盗用。如确系朋成公司伪造冯超身份证和股东卡,根据相关规定,“朋成公司涉嫌触犯刑法,冯超对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朋成公司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朋成公司被吊销执照,可追究其股东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国华认为,因该帐户为冯超之名,如朋成公司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该帐户转委托,受委托人、证券营业部和银行都可能存在过错,不过需要证据支持。冯超也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追究朋成公司、受委托人、证券营业部和银行的责任。(超彦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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