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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专题解读(一)劳务关系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0-07-20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专题解读(一)劳务关系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社会上出现许多个人向其他人提供劳务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家教、家政服务等,如何判断和分割劳务关系下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对相关主体影响非常大,处理不妥,不利于雇主建立和谐的关系,甚至可能导致相关服务行业受到重创。现就劳务关系中雇主方应在何种条件及情况下对雇员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二、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三、造成他人损害与提供劳务存在法律上的关联。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需要界定“劳务”及损害与劳务在法律上的关联,我个人认为该劳务应该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该在履行劳务范围内,该劳务范围应该是雇主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与内容;
  2、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约定的劳务范围内;
  3、致害行为事实上是,或者至少部分是出于履行约定劳务内容之目的而做出;
  4、如果发生雇员暴力侵权他人权利或其他精神损害的,则该损害应该不是雇主不可能预见的。
  上述分析,最重要的是要平衡雇员与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一方面,如果法律上比较宽泛地判定雇主向第三人承担雇员的侵权责任,则雇主可能放弃类似雇用行为。比如,雇员雇佣他人打扫卫生发生损害,这种受益行为与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严重失衡。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毕竟雇主是雇员行为的守一方,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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