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此点出发提醒大家
前一阵子遇到一个案子,一个公司在做内部股东(老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时,因为对股权转让价格发生争议而闹到法庭!
原话是这样写的:某某转让股权所得到的饱尝为人民币30万元整。一方认为这30万是公司利润的分配,另一方认为这是股权转让的对价款。
最后法院认定此股权转让协议时无效的,因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股权的价值又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且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没有达成任何的补充协议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等确定价格的,因此法院对该类合同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认定未成立,是妥当的!
二、关于细节
股权转让对一个公司和各个股东来说是件大事,一定要注意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的文字表述确定性和准确性,
千万不可出现代签字的情况,以免日后发生各种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