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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
发布日期:2010-07-19    作者:李书华律师
 李某于1992年进某公司工作,于1997年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2004年,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日下午李某离开该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李某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05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该公司称: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李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分歧]:

    对于这个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判决该公司无条件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查清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是否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的话,是否已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40000元等,由这几方面来综合判断该公司是否应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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