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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政府项目不许垫资施工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今年起,在山东,政府投资项目也得先掏钱。曾经较为普遍的政府投资项目承包方垫资施工的方式,在山东全面叫停。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公布了这一消息。   垫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企业垫款施工。建设部门调查表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这种带资承包方式的现象特别突出。由于政府部门的特殊性,造成清理拖欠工作的难度加大。
  山东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发布了通知,严禁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在发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造价的30%,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支付给建筑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对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对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查,凡是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一律不予立项。
  建设部门对在招投标中要求或承诺带资承包的,一律视为废标;凡工程预付款未足额拨付给建筑企业、工程进度款不落实的,一律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对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凡工程发承包合同未备案,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不许投入使用。
  截至今年4月17日,山东已累计清偿2003年以前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9.85亿元,占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总额的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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