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包含的八项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04-05-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信托法》是《投资基金法》立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出现,它包含的一些内容是我们创业投资基金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他说,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个特殊形态的投资基金,它的基本法律是《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又是《信托法》里的一个特殊形态,因为我们国家的投资基金主要的表现形式不是公司型而是契约型的,契约型最基本的应该是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投资基金法》出台的前提应该是《信托法》,《信托法》经过了8年左右的立法,现在经过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提交终于通过了,从《信托法》来看,应该说信托关系里面包含了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于我们的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包含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都有着重大影响。
第一,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这次在《信托法》立法里做了一个非常大的修正,与世界各国不一样的是既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我想这个基本的原则很重要。可以看到《信托法》的这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必须要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应该享有的完全分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于这部分信托财产的本身所获得的利益的保障,而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合《信托法》的原则。
第二,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这是《信托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又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混合,国外的像日本的信托银行,或美国的一些这样的机构,都有一个理念,这就是信托的财产虽然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是它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隔了一个“万里长城”,这二者不能混淆,不论是哪一种信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把基金的财产和他自身的财产严格划分开;也必须把他所托管的多少支的基金的财产严格划分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与财产利益混淆。
第三,信托公示的原则。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信息披露,包含了这样的意思。《证券法》里面所体现的,是信息披露,而投资基金里面信托财产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这个房子是我的,我用信托的办法交给你来管理,注册登记的是你我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到最后发生争议,究竟是你的还是我们的呢?那么,只有经过公示了以后,才能说是你的;如果没有公示,这个房子只能是登记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来设立投资基金不仅需求《证券法》里面所要求的这种公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就它里面的内容,哪些东西必须公开,依照什么程序公开,这些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才符合法律保护的原则,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从英国的法律一开始,就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所以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套钱、圈钱、洗钱操纵或者搞一些不仅是目的违法性而且是手段的违法性行为。所以,我们国家现在的立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强调信托的设立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应该说,从《信托法》的设立,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本身的设立,都应该遵循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
第五,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是怎么考虑的呢?这个考虑基本上跟《公司法》的概念差不多,我们知道在《公司法》概念里面的经理人,应当说,他对于公司的财产的损失一般情况不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有恶意或有明显的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情况。我想信托财产在这一方面很类似,我把财产交给了你,你作为专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你应该秉着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如果对于这部分的财产经营中,有什么损失,仍然是从信托财产里面去补偿,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按照我们《公司法》的理解来说,就是你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出了你的权限造成的损失,那就应当由你承担责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确保了对于投资基金财产的管理人,他只要尽到了他勤勉忠实的义务,那么就减轻他的责任。
第六,确立了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第一个原则告诉我们,在信托关系里面必然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受托人来管理财产,和受益人得到利益,这之间是会有利益冲突的。我们现在的《信托法》里不允许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这个弊病很大。那么,这个弊病在我们的投资基金关系里面往往表现得比较多,如何克服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由于财产的支配权完全在受托人手中,这样就容易造成在这个利益冲突里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支配权为自己牟取利益,所以,这一部分怎么来解决,我觉得仍然是我们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里面很核心的问题。
第七,受益人保护加强的原则。我们知道在信托关系里面是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往往在把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后,在法律关系中他的地位就不重要了,而核心的信托关系里面是受托人,因为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在他手中,受益人表面看起来能够获得全部的财产的利益,但是从信托关系来看,受益人是没有多大权利的,除了受益这个权利之外,他没有财产的支配权。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都特别重视如何保护受益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保护受益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给受益人以诉权的保护,所以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实在很重要。
第八,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所以在我们的《投资基金法》中根据《信托法》的原则也要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而每一个人来具体运作基金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水平和素质。我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这部分基金的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