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作用!
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企业“小宪法”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处于重要的法律地位。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民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2、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公示。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2、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3、应当适用合同约定。
【风险提示】
1、规章制度要发挥裁判依据作用必须具备民主、合法、公示条件;
2、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如果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规章制度中不一致的部分内容将“失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8、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不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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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13407870203;0772-2834921,283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