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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按约定行程走,游客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文某携女友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凤凰古城游。在参观了黄丝桥古城和南长城后,按事先行程安排,下午本应为“沱江泛舟”,即在清澈见底的沱江河上,乘坐游船,欣赏旖旎风光。谁料返回途中因地接社安排的车辆抛锚,延误了两个多小时,导游以时间不够为由,取消了“沱江泛舟”项目。文某认为,“沱江泛舟”未能遂愿,是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因而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旅行社仅退还他和女友每人30元游船费了事。

  答: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文某未能“沱江泛舟”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即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抛锚所致,但作为组团的旅行社仍应向文某等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旅游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组团社只退还游客“沱江泛舟”的游船费显然偏低,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游客给予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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