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可总结为“四改一增”:
①“革命性”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其改变了既有法律关于职务侵权、雇员侵权、无偿帮工侵权三种侵权责任形态,可称为“革命性”规定;
②“改革性”规定:包括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物件侵权责任,其虽未改变既有法律的侵权责任形态,但对具体责任的承担、抗辩事由等均有全面修改,可称为“改革性”规定;
③“改良性”规定: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其对既有法律的具体规则作出了大幅细化,可称为“改良性”规定;
④“改进性”规定: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其对既有法律的个别规则作出了小幅修改或增加了个别新的规则,可称为“改进性”规定;
⑤新增性规定:网络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