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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

  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

  1.归责原则

  (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 责任形式

  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

  4. 同命同价:可以

  5. 免责事由

  6. 监护人责任

  7. 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8. 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

  9. 安保责任:

  (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11. 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3)惩罚性赔偿

  12.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

  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13. 医疗责任

  (1)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

  (3)推定过错的情形:

  A. 违法违规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

  B.已经尽到义务

  C.限于当时的水平

  14.环境侵权

  (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

  (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15. 高度危险作业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6. 饲养动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饲养凶猛动物

  (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

  (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17. 侵权责任案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

  (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3)地下物责任:窨井

  18. 地面施工责任:

  19. 高空抛物责任

  20.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

  (2)共同危险

  (3)数人并列侵权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

  (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3)学校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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