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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条的学习技巧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记忆。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点之上,可以将知识点体系化,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另外,司法考试的趋于体系化,也使我们认识到体系的重要性。但是体系毕竟是为知识点服务的,司法考试重点关注的是知识点,而不是体系,尤其是宏观的体系,因此我们的复习和记忆的重点仍然是知识点。

  (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

  1.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这种情况的规定较多,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考生综合分析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制度,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条、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制度作了补充性解释;而《民诉意见》的第23条、第24条则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作了补充性解释。面对如此之多而琐碎的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拿到一道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案例,考生究竟如何适用这些规定正确解题呢?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其法条的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即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则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在协议中所选择的法院管辖。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需注意《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效协议管辖约定有以下几种:第一,口头协议无效。第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的协议无效。第三,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三步:①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约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则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则合同实际履行时,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该履行地无管辖权。③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例如关于人民法院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问题,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虽然该条文较长,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该法律条文的核心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即再审案件为一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案件为二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无论提审一审案件还是提审二审案件,均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这样就较为容易记住了。

  3.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例如第二审程序中,在关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中涉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问题,其中比较复杂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对于该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第177条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该条文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条文语言较为绕口,因此,许多考生感觉难以记忆,但如果对该条文内容进行分析,即可以发现其核心内容完全可以概括成为一句话,即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作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其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人作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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