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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三)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那么,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如何来全面梳理基本原理呢?也就是说,对基本原理的梳理方法是什么呢?在此不妨总结为“五个好”,即选择好适当的统编教材,搭配好可靠的参考读物,对应好最新的考试大纲,记录好精炼的读书笔记,结合好后续的复习内容。

  选择好适当的统编教材。有的考生在复习民法过程中,要么拿出在法学院读书时的教材爱不释手,要么就是紧握台湾的史尚宽、王泽鉴等民法大家的著作不放松,非要把民法理论吃个精光不可。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过去读书时的教材,有的可能是最近出版的,但有的可能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而使得有些知识陈旧了。再说,司法考试的大纲和考题也主要是针对指定教材而编写和命制的,没必要抓住过去的教科书当作唯一的掌中宝;另一方面,民法学家的经典著作对法学理论研究来说不可或缺,但单纯对于司法考试应试来说,必要性很小。学术著作中的观点往往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司法考试往往要回避这些有争议的理论,尽量往统说靠拢。所以,指定的教材足以,不必面面俱到。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司法部指定的统编教材是足够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的。但要扎扎实实地做到精读,不能走马观花、泛泛而看。应当明白:从完全功利主义角度观察,司法考试的复习纯粹是应试型的,最终看的是,是否“通过”了考试,而不是掌握了多少“学问”。司法考试的复习,应该始终坚持一个中心,即以通过考试为中心。

  搭配好可靠的参考读物。对于民法复习的参考读物,其实对于那些有一定民法理论功底的考生来说,并非必须要看的。因为指定教材是最根本的,如果能将教材掌握得非常熟练,其他参考读物充其量起到巩固强化的作用。但对于民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来说,选择一些可靠的参考读物,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中有相当部分是对知识点的解释和阐述,这些内容的存在只是帮助考试在复习民法原理时,更好地理解、领会相关知识,这些解释和阐述本身未必是考点,例如,对“民法”词源的研究,在司法考试中就很难出现。而一些好的民法复习的配套参考资料,则对民法的考点进行提炼,重点突出,如果在复习教材内容的同时,配套一些可靠的参考读物,无疑会提高复习效率,并且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抓住民法科目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命题热点。

  对应好最新的考试大纲。对于考试大纲,过去我始终以为,它的作用是十分微小的,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记,为什么呢?因为考试大纲无非是对指定教材编写内容的标题作出了一个罗列,比对下来,似乎每一个问题都要考生掌握。但作为考试大纲,它的意义在哪里呢?可以总结为三个作用:

  一是考试大纲的指导意义。考试大纲中专门有一项叫做“基本要求”,大致分为四个层次,即“了解、理解、熟悉、运用”,不同的层次要求显然对考生的复习力度指引性是有差异的。例如,大纲要求“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那么,怎样领会大纲指示的这个要点呢?首先,考生必须要知道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要记住几个处理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异,原则内容都是一样的。可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四项: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第一步;其次,考生还必须要领会到相邻关系处理的延伸原则,即《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可见,这一条规定其实明确了相邻关系处理时的依据,也可以将之作为一项原则,即依照法律和按照习惯的原则。这是第二步。再次,考生还必须领会处理原则在实际民事生活中的贯彻,要学会识别实际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反映在司法考试中,这一考点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命题,比方说,直接考察对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本身的掌握,命题形式一般是“下列属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是,ABCD”,再就是稍微深入一点的,以生活事例为题干背景,让考生判断具体的处理是否遵循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当然,“相邻关系”考点的命题还是主要集中于对相邻关系类型的判断上。

  二是考试大纲的提示意义。也就是说,要注意考试大纲的历史比较,从而提高复习的针对性。所谓考试大纲的历史比较,就是说今年的最新大纲与去年相比发生了什么变化,尤其是增加和删除的内容应该格外引起考生的注意。例如,2008年的民法考试大纲增加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大量增加了“物权法”部分的内容。这就提示考试在民法复习时,要多留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涵义,尤其是物权法部分要做到一丝不苟,全力以赴。这就是考试大纲的提示作用。

  三是考试大纲的检测意义,在复习完第一轮之后,为了巩固和检测复习效果,可以对照复习大纲所列的知识点,进行自我检测,对于哪些知识点已经掌握了、哪些知识点还没有掌握,大纲所列的知识要点可以起到提示的作用。

  记录好精炼的读书笔记。无论是看指定教材,还是看参考读书,最好是能够将相应的知识点,尤其是那些常考的重要知识点,制作精炼的读书笔记。当然,记录读书笔记的习惯因人而异,有的考生没大有记笔记的习惯,也不必强求自己在看书时要做笔记。不过,对于民法的复习,适当地做点笔记还是对复习效果有帮助的。不妨再举个例子,大家知道,担保法在司法考试中是每年必考的,属于民法考试的“热点”,考生在复习民法时必须将担保法这一部分做详细准备。但是,还应当知道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债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的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有什么不同,各种担保的效力、权利义务是什么,一项债权之上存在多种担保方式时如何解决这样的冲突,等等等等,这都是在民法中很复杂的内容。这样一来,最好是通过笔记的形式,列出我国现行担保体系结构模型,使担保体系的轮廓更加清晰,这样就比较容易掌握担保法这一大块内容了。所以说,针对有些比较复杂的内容,特别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内容,适当的记点读书笔记显然是必要的。

  此外,在读书笔记的时候,对待一些难以记忆或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不妨作出系统归纳整理,如民法中的各种期限规则、有名合同中各种情形下的单方解除规则、各类知识产权中的具体财产性权利等。有时候,还可对某类知识点自编口诀,以便自助记忆,如结合每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可将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浓缩为:“精神损害要赔偿,个人人格要有伤。法人组织若主张,法院拒绝不商量。死者利益被侵犯,亲属可以法院见。人格象征之财产,损害之后莫躲闪。诉讼没有提要求,终结之后不能救。严重后果若没有,驳回请求没理由。”这一极易记忆的口诀,将司法考试必考、常考的关于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基本要点全部概括。掌握了这一口诀要点,任何司考题目都不大可能随便丢分。试再次举几例真题说明之。2007年卷三第21题: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然,本案是侵犯汽车财产权纠纷,从题干看不出冯某新车属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不可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只要掌握了这一基本前提,至于约会迟到失去女友而内心痛苦等,都是迷惑性选项,答案只能是D。本案的冯某也只能认倒霉:新车坏了、女友丢了、官司输了。再如,2006年卷三第13题: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只要掌握了口诀中“法人组织若主张,法院拒绝不商量”,那么,运用排除法可在瞬间直接选出正确答案D,因为ABC三项均认可了国土局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结合好后续的复习内容。所谓后续的复习内容,主要是民法科目复习过程中的规范掌握要领和题目训练要领。应当说,在民法的复习过程中,三个基本要领不是孤立的,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结合民法规范和民法司考题目,这样才能融会贯通,提高复习效率。例如,复习到无效民事行为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前者规定了7种无效行为的情形,后者规定了5种无效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解答具体的题目时,也要认真审题,弄清楚命题者提及的民法依据。另一方面,在看书的同时,也要结合民法科目的基本题型,尤其是历年真题。当然,这涉及到民法科目司考复习的另外两个要领,即“重点掌握民法基本规则”和“着力训练民法基本题型”,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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