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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二)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是题海战术。现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试卷分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简答和论述等主观试题外,前三卷题目都是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客观试题,有考生就指望通过大量的题目训练达到夺取考试胜利的目标。法学教育的课堂上,大量司法考试习题替代了课堂笔记,替代了课后复习巩固,当然更替代了原本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课间或课下时间的提问变成了司考训练题目或真题解答。专事司法考试培训或研究者对司法考试更为熟悉,可能能够应付,满足提问学生的疑问,但高校教师多是理论研究型或课堂教学型,未必去挖掘该学科所埋藏的角角落落,尤其是在专门领域有特长研究的专家学者型教员,追求的是专而深,不是广而全。以民法教员为例,一个民法学教授可能对其研究领域如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熟悉,甚至研究成果在国内领先,但未必能够胜任准确解答司法考试题目,反而在这些题目面前可能表现出极大的批判性甚至进攻性,或者与命题者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显然,法学或法律的考试思维与理论研究思维是不同的,在职业分工上也存在差别,且分工越来越细,专职的司考培训师已经出现。当然,司考复习中不能没有训练演习,在这个环节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题目训练,这可以检测考生对理论与规则的掌握程度,有效提高复习效率。但单纯题海战术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识系统化,无法有效地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为没有基础理论作为前提或准备,甚至连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甚熟悉的情况下,是难以收到多少实效的。一句话,“题海主义”要不得。

  三是理论万能。可以说,司考复习必须以基础理论作为起码的知识储备。司考科目种类多样,涉及法律法规也繁如牛毛,单纯记忆法条和训练题目,达到“熟能生巧”的程度,历经磨难、勤学苦练,也许会琢磨出其中的理论奥秘,但这种方法毕竟耗时长、效率低,不划算。因此,在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再去有针对性地复习应对,会节约时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复习方法的认识上认为理论万能,或者说只要能够理解法学理论,就可以成功应对司法考试,即施行所谓“理解主义”,认为只要领会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复习方法上的极端认识。司法考试界流传着一句话“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注⑧]意思很简单,越是高学历,反而更难通过。这或许与理论型学习不无关系。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论优势作为满足自己战胜司考的信心,结果常事与愿违。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前者不唯独考查理论或者说不直接考查法学理论,而是以理论或规则之理解和运用作为考查形式;后者则主要考查基础理论。例如,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将题目命制为“债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为什么?”这样的题目只要具备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识水准,谁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论深浅之别、水平高低之分。但在司法考试中,题目并非以此种形式出现,而是直接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出发,考查对《物权法》第106—108条或者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等民事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由是观之,单纯的掌握理论甚至各种学说,忽视对现行法律规则及其适用性训练的关注,也是相当严重的复习方法误区。在校生正接受法学理论教育,应该说有理论优势,但应当正确运用这些理论,结合现行法律规则和训练题目,科学选择复习方法。如果以为自己处于理论阵地,昂头傲视,犯下“眼高手低”的错误,最终会吃亏的。这就是为什么又会有“科班出身不如自学考试”之流言了。

  下面聊聊复习路线异常化。复习路线其实就是复习的步骤、计划或者程序。常规的复习路线或步骤应是:先掌握基本原理(指定教材),再看法律规则(重点法条),最后测试巩固(模拟训练),以查漏补缺。这种常规路径设计的理论根据是,法律规则的背后是法理,即所谓“条理”,应首先掌握这些条理,然后结合带着理论去领会规则、掌握条文,效率会更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训练,起到检测和巩固的作用。应该说,这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可适用于绝大多数考生的复习路线。当然,并非在基本原理掌握阶段不去看法条,也并非在重点法条掌握阶段不去看教材,而是在各个复习时间节点上,应有侧重。各类司法培训及研究机构,也多是遵循这一常规复习思路来设计其培训计划的。但有的考生并不遵循此常规路线,而是将其颠倒或者打乱,一会儿去做题,一会又去看法条,一会又对理论(教材)产生了兴趣。整个复习路线看起来比较杂乱,没有程序感和计划性,即没有一套科学的复习计划。不过,复习路线因人而异,但常规的人最适合走的,只能是常规的路。非常规的复习路线,由非常规的人走更为合适。但非常规的人只能占极少数。所以,还是尽量走常规复习路线为好,异常化的路线少走为妙。

  最后评评复习辅助妖魔化。所谓复习辅助,其实就是司法考试的培训或辅导行为或者资料。对这些复习辅助措施的态度和认识问题,对正处于在读的大学生来说,一开始并不是认识得很清楚,从也会出现认识误区。妖魔化的司考复习辅助认识,也主要表现于两个极端。一是缺乏自主决定的意识和能力,不能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复习辅助。在培训机构狂轰乱炸式的诱惑面前,要么犹豫不决,要么跟随周围同学,一哄而上,盲目报班,盲目购买复习资料(辅导用书)。这种妖魔化认识的基本表现就是,认为司考培训班或者辅导资料可以“包过”、“有神奇效果”。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正规培训机构敢于如此夸大性宣传,凡是有如此神奇宣传的,应审慎选择是否报名参加培训。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职能,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复习辅助,提供包括师资、资料、信息、环境等培训资源,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考生的自身努力,再“神奇”的培训效果,如果考生不努力,完全指望考前突破时的“最后一课”,是不可能轻易通过的。任何一堂高质量的优质培训课,除了主讲教师的授课效果外,总是少不了学员自身的基础知识储备和领悟接受能力,更何况在培训行为中,往往是用几天时间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讲解,高度浓缩型的。通俗地说,就是将法学院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课程用一两天集中讲授完毕,如果没有基本的理论储备,是不可能指望用一两天时间就可精通一门课程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的。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培训计划的科学设计上,完整的培训服务多是先进行基础理论培训的,如有些培训计划设计中就先有“理论提高”再有“系统强化”、“法条串讲”、“考前突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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