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司考复习误区略览(三)
发布日期:201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妖魔化认识的另一极端就是,将辅导班简单地理解为商业化赚钱工具,一概拒绝,这也是司考复习中的误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司考辅导班的运作也难以避免市场化,在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契约,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讲诚实、守信用的培训机构,在追求营利目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提供与所收取费用相适应的培训服务。况且目前司考培训机构并无行政垄断或显著的市场垄断局面,各家之间展开竞争,符合市场竞争之优胜劣汰原则。优质的服务是持久站稳市场的“法宝”,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迷恋“无奸不商”之路,拒走“无信不商”之路,[注⑨]无疑等于葬送自己的商业生命!应该说,将培训机构简单地等同于赚钱工具,也是一种妖魔化的认识,在司考复习中同样要不得。实事求是地说,实践早已证明,对于那些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通过参加专门的高质量辅导培训,借助特定的复习氛围,通过自己进取努力,肯定会有实训效果的。而对于那些基础相对较好的考生,通过科学合理的自助复习安排完全能够过关者,也未必一定去报名参加培训,除非将此作为一种自主的精神性消费行为参与。当然,是否报名参加辅导班,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既不应随波逐流,盲目报班,也不应以敌对的态度,远离逃避。因可选择的培训机构较多,培训费用一般较为昂贵,在校考生签定较大标的额之契约的经验较少,在选择、决定及签约时当然应该慎重对待,不可盲目跟风。
总而言之,不管科班出身还是自学成才,不管法律专业还是其他专业,不管硕士博士还是大学本科,不管在职人员还是在校学生,只要参与司法考试,都会因此缘分而齐来相会,亲如一家法律人。相比之下,在校生首次面对如此国家级大型考试,部分考生可能会因为陌生、好奇,不由自主地步入种种误区,让原本平常不过的一次考试,在不容乐观的就业环境笼罩下,变得格外沉重。其实,淡定的心态最为宝贵,正如一首歌里所唱:“曾经在幽幽暗暗反反复复中追问,才知道平平淡淡从从容容才是真”。
注释:
[注①] 参见李绍章:《前司考表》,载《法律博客》,2006年9月16日。在本文中,笔者写道:“司考建制五年,而害人无数;今临考备战,考生疲敝,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自信之士,不懈于备;拼命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成士之殊遇,欲报之于司法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成士经验,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引新生之路也。考场情场,俱为一体;驾驭规则,不宜异同。……”
[注②] 自2002年首次开考至2008年,全国已有近140万人报考司法考试,远远高于其他一些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继2004年允许港澳同胞报考后,2008年又把在大陆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纳入有资格报考的范围内,并允许中部六省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最大的一项调整就是首次允许2009年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也就是在校大三学生报考,这进一步充实了司法考试大军。载《文汇报》,2008年7月22日。2008年全国报考的总人数达到37万,创历史新高。
[注③] 考试是教育的指挥棒,这是高考制度早就证明了的教育事实。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自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其考试科目的设置对法学院教学无疑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最初考试科目中没有法律史,法学院的法律史教学受到了冲击,于是在学者呼吁下,法律史进入了司考科目。但即便如此,司考科目依然不能涵盖法学院的所有课程。有的选修课程在司法考试中占分极少甚至根本不会涉及,于是,在校考生就选择逃避这类课程为代价,去应付司考复习。
[注④] 事实上,正如有些人不适合读书、上大学一样,有些在校生也不适合从事司法职业,甚至不适合参加司法考试。对于此类在校生,经过实践认识到自己的这类特点,其实不必纠缠于司法考试。详细论述,参见李绍章:《司法考试,我不能和你缠缠绵绵到永远》,载《法律博客》,2005年11月11日。
[注⑤] 这种状况不仅在本科生中存在,在研究生中更为明显。不少研究生,研一时参加司考,失败后次年研二时再参加,屡考屡败,到研三时再搏一次。如此而来,研究生变成了司考生。详细阐述,参见李绍章;《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生”?——土生阿耿再论司法考试》,载《法律博客》,2005年10月5日。
[注⑥] 所谓“拿高分中大奖”,是指高校大学生通过学期考试获得高分,以申报更高层次奖学金的现象。这是笔者曾在几篇教育类文章中用于讽刺“只重视考试分数”的功利主义学业观时公开提到的。参见李绍章:《“史上最牛关公”我来做》,载《法律博客》,2008年8月20日;《师生关系的淡化、异化和恶化》,载《法律博客》,2009年1月8日;《五人听课就是老师的成功》等,载《法律博客》,2009年2月14日。
[注⑦] 关于法科学习与法条的关系,我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法律条文永为看得见者,其看不见者,乃条文背后之条理。研习法律科学时所谓‘吃透法条’之教训,并非在于朗诵法条抑扬顿挫,亦非背诵法条滚瓜烂熟,而在于探索隐藏于法条背后之各色‘条理’。唯如此,方可察律之百漏、观法之万象,看出相似之点,亦见得差异之处。”参见李绍章:《能力制度之商法处理特性》,载《法律博客》,2009年2月8日。
[注⑧] 笔者在最初参加司法考试时,就存在这一误区,狂妄地认为:理论在手,不去记忆法法律规则、不去训练题目,就可足以横扫一切!于是,赤手空拳上考场,结果招致惨败。参见李绍章:《司考感悟:法学硕士200分》,载《法律博客》,2005年8月1日。
[注⑨] 关于“无奸不商”和“无信不商”问题的随想,参见李绍章:《从“无奸不商”到“无信不商”》,载《法律写作社区》,20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