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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发布日期:2010-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打好基础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一步,法学的基本理论至关重要。

  一、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来看,主要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就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请参见下一专题)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3)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以上后两类的区分都是比较简单的。重在掌握其与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并且是交叉的,即证据的种类可能属于不同的证据分类。

  二、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重点与难点在于: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1)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明,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2)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不同的

  虽然都是语言表达,但是由于表达的主体不同,因而证据种类也就不同。两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

  3.视听资料的判定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特征是利用了科学技术,这也可以作为在司法考试中判断视听资料的一个技巧吧。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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