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备受人们关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成熟,各项制度也是十分完备,而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备,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不够重视,所以,在相应的法制建设中增加有关保险规范的制定尤其显得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就是体现了加强保险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该条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制度建设的完备。也有利于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
为了更好的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我们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责任保险的概念,一个是第三者的概念。只有弄清了以上两个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保险分为三种:一是车辆损失险,是以机动车自身为标的的保险。二是附加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的险种,如玻璃破碎险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其理赔主要以财产为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作为财产保险之一的责任保险,与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纠纷,支持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关于第三者的定义,实际上就是民法理论中的第三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涉及到保险人也把他叫做第一人或第一者,被保险人也把他叫做第二者,再就是第一者和第二者之外的第三者或叫做第三人。之所以如此划分主要是为了确定每个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哪?在明白了以上相关概念以后对于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就简单了许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华泰深圳市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这些概念基本一致。我们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应该为: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这是该种保险作为一种保险的立法来源,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具有法定性,所以任何人在购置车辆时都必须参加这种保险,由于他的法定强制性,所以也使人们对此种保险颇多微词,我们认为,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他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指国家基于社会安全政策,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之保险。”“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最主要在于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和社会作用。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其实施“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这也是它之所以有必要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危害性。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国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保险(军车保险问题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强制性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也正是这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商业保险中唯一的强制保险。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所有的机动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一种责任险。这种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他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发生一种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为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台湾学者蔡荫恩先生在其著《商事法概要》中讲到“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凡公司, 企业或个人, 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 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根据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
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责任
(一)、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解释。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弄清楚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人身伤亡、直接毁损、善后工作。我们对以上情况分别论述。1、意外事故。这里指的意外事故为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凡是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以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解决。但是应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偿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2、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叫做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非常重大的保险事故,在保险对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必须认真处理人身伤亡理赔工作。3、直接毁损。直接毁损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毁损。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人不是无条件的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4、善后工作。是指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二)、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除了保险单上指明的被保险人之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都应该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是指具有驾驶证的被保险人自己的驾驶员、借来的驾驶员、保险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同时,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私自开车者、盗车者、或未经被保险人、被保险单位领导同意,驾驶员个人私自允许的人开车,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极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照是否是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为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偿,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极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私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例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4)、个人承包车辆是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2、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几个档次:例如,六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3、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而且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有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责任强制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包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灾民,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