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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0-07-05    作者:李书华律师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对一般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一般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降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八)串通招投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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