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核心提示: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
岁末年初,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在律师业内再掀波澜。相比较法学界、舆论界的躁动、争鸣,律师界的驻足、反思或许更有意义。曾在法庭上激辩昂扬的律师,可能因多方面原因而身陷囹圄;曾经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人辩护,可能终站在被告席上。近年来,多位律师因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入狱的案例不绝于耳。
“这些年来,我看到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我同时看到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日益增大。”中国律师论坛前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共青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桂明表示。
“关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迫在眉睫,这对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依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将这三点分别概括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专职工作、天职工作。但本职也好,专职、天职也罢,若律师自身难保,那么这'三个维护'无从谈起。”刘桂明说。
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
上海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周素文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招致其触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一、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有时发现需要调取相关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时应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这并不是全部证据,因此,有时辩护律师看不到完整的卷宗材料(这里主要指证言)。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所要调查的证人是否在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名单范围之内。
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对象在公诉机关的证人名单范围之内,千万不可轻易对此类证人调查取证,如所作调查笔录的内容与证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不符,辩护律师往往被公诉机关扣上引诱证人伪造证据的帽子,甚至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辩护律师确实发现侦查机关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全面、有遗漏或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可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当庭讯问证人,进行质证,相对公开,证人心态相对单一,受干扰较少,且证人在庭上经质证后,暴露出证言的漏洞,法庭不予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辩护律师与证人接触(实践中,往往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联系),证人心态相对复杂,其所受干扰和顾虑多,证言内容很可能受到影响,而且往往也不被采信。同时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利于辩护律师防范取证的风险。因此,向公诉机关证人名单范围内的证人调查取证,最好选择庭上调查的方式。
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在证人名单范围内,一定注意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径直向上述证人取证,程序是不合法的,应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并征得上述证人的同意,否则因程序违法最终导致证据不能被认定。更重要的是,一定要防止出现证人作证前后矛盾的情况。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证人向辩护律师陈述一番事实,在公诉人又向其询问时,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改变其原来的证言,并将此责任推到律师身上“全是律师教我说的”,这时律师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了。为了防止此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最好先让证人自己亲笔书写证词,再对其证言以调查核实的形式,由两名律师在场、制作调查笔录。
二、辩护律师对卷宗材料的保密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对于辩护律师复印出的卷宗材料,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必须保密、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查阅,但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一定要意识到如卷宗材料泄露出去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得知辩护律师已复印卷宗材料后,往往要求查阅、甚至复制卷宗材料,由于没有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之下,个别律师允许复制卷宗材料。而被告人家属在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减轻刑事处罚,便会想方设法与卷宗材料上记载的证人联系,通过各种手段令证人改变证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为了防止不必要风险的出现,最好还应做好卷宗材料的保密工作。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会见时一定要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辩护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
2、辩护律师不要私自传递任何证据、信件,将电话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辩护律师因此被以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3、辩护律师在查阅完卷宗材料后,对案件证据已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实践中,个别律师教当事人如何在法庭上供述,这种作法是极其错误的,而且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向其透露证据情况,并利用知晓的情况翻供,翻供不成时,将责任推给律师,称律师令其翻供。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格外注意,决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忘记保护自己,把自己置于不利局面,这样就不能更好的开展辩护工作,为当事人尽职尽责。
作者简介:周素文,法学硕士,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联系电话13661668586 。
欢迎浏览周素文律师个人网站 //www.zhousu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