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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五)
发布日期:2010-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刑事诉讼法

  1、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大赦时告他死

  2、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渎职,禁选复查暴虐刑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暴虐侵辱谤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遗信伪知伤婚宅,人身财产三年下。

  5、中院管辖案件——外国无死

  6、回避理由——辩证定理参审,当害他见礼。

  7、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情形——剥完无利陪外公

  8、可以不许会见情形——涉密在逃,遗漏不足,串伪灭害。

  9、可以指定辩护人情形——无影重愿共国难

  10、应当指定辩护人情形——盲聋哑未限死

  11、间接证据认定规则——完整遵守,协调唯一。

  12、犯罪构成事实——“七何”(地方罪人危机时)

  13、免证事实——判定法异常

  14、扭送情形——追缉逃犯

  15、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核证加役制有病,避诉到乳孕期缓结。

  16、保证人条件——无处自证

  17、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居传证人

  18、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居传见证人

  19、拘留情形——自身不明即认证作案

  20、附带民事先予执行——紧请等确行

  21、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月,上加1月,集证交流再2月,十年加2月。

  22、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盲聋哑要共证他3年无罪。

  23、两次补侦不起诉情形——缺乏疑问,可能矛盾。

  24、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情形——公检法常律师(司)除刑

  25、不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情形——盲聋哑不同意他不构成重外

  26、延期审理情形——新证重验,回避补查,另托追诉。

  27、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条证落时悔撤死

  28、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复盲无他

  29、简易转普通情形——他否认犯罪不足3年

  30、再审情形——贪错新矛,量影撤矛,私翻不具效力。

  31、停止执行情形——十八错举非孕

  32、不具危险不逮捕未成年犯情形——他初过自立,未备中学,非主交赃。

  33、未成年犯不起诉情形——避防盲聋哑,自立迫止预助他。

  34、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重复新难分他

  35、可不出庭证人——他直行未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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