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契税的法律规定,律师为您归纳如下,请参考了解!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我国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各种形式的组织等;个人既包括中国、港澳台同胞,也包括外国国籍及无国籍人士。
三、契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7)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8)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9)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目前,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率暂按1%。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属于免税的,也应该在权属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进行纳税申报。
八、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九、个人购买住房可以享受哪些契税优惠政策?
(一)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实行契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优惠。
(三)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按1%。
十、如何办理减免税?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其减免税计税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契税?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