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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0-06-30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弱势一方,在签订的过程中如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尽量弥补不足和减少漏洞,笔者从所办理劳动案件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给劳动者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劳动者应对合同全部内容清楚理解后,慎重签订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要非常慎重的,不可在没有看清楚和理解合同内容情况下草率签字,应该尽量在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求先将合同的范本给一份劳动者,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当然如zf拟制的范本情况会好些),考虑清楚后,再与单位协商签订,对于空白空格,可以将需要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好或是用斜线划掉,不要留有空白的空格,因为如是留有空格或是没有用斜线划掉,如事后用人单位再填写内容,将会对劳动者造成不利。
    在格式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内容字迹要端正,不要潦草,否则容易产生歧义
    本人曾代理一件劳动案件,某员工在2002年入职某单位,入职后单位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5年签订过一次合同,合同起始时间是从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但是没有写具体的期限,由于单位在填写时间时字迹非常潦草,2007年中“7”字看上去象“9“字(是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填写的),此后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员工在2008年12月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2月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的赔偿,单位就提供了这份合同,认为该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单位并非没有签订合同,并不需要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劳动者这时也哑口无言,如是申请笔迹鉴定,需要不小一笔费用(最少几千元),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负担这样高额的诉讼成本的,也只有放弃,最终仲裁机构还是采信了单位的意见,造成劳动者的最终败诉。
    订立合同时应当场双方签字盖章,然后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在双方达成共识签字盖章后生效,所以应该在双方在场时,由劳动者签字,单位盖章,然后双方各拿一份,这样就对等,而不是先由劳动者签字后,再给单位盖章,如出现了时间差,对劳动者不利,因为当时劳动者已经在合同上签字,而单位并没有盖章,其完全可以不再将合同交给劳动者,而由单位保管合同,如将来出现纠纷,劳动者就很难提供劳动合同来证明要证明的事实,而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时也只会在对劳动者不利的时候提供。所以将主动权给了对方。
    劳动合同一般会有多页,建议单位盖上骑缝章,如单位没有盖有骑缝章,劳动者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笔者办理过一件劳动案件,劳动者入职单位后,任职总经理,全面管理该单位,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因为工资问题发生了分歧,员工提出了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赔偿,在开庭时单位拿出一份证据,是有关该员工作为总经理,与单位所签订的经营管理目标的协议书,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因为在该协议书中有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但是劳动者认为曾经与单位签订过这样的协议书,但是只有最后一页是真实的,第一页(总共两页)是不真实的,单位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方法,将第一页换成了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但是劳动者无法说清楚,因为当时在订立该协议书时单位没有盖骑缝章(事后换了第一页的内容后,单位为了说明其真实性,盖了骑缝章),并只签订了一份,劳动者这里也没有留存一份。所以给我们的提示就是,如劳动合同有多页(一般均有多页),可以要求单位盖上骑缝章,如单位没有盖骑缝章或是劳动者需要先于单位签字的,为了确保出现意外,可以在每一页上面均签上名字,以使得合同固定下来,无法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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