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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方面作用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一种社会性,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第四,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第五,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可以这样说,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方面的作用更多的体现法的社会性。法律调整阶级之间关系,也就是说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更直接的表现为一种法的阶级性,所以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同时还有社会性。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一方面,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你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发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大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大方面,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所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第二大方面,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有什么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1.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总是先有生活后有法律,法律很少是超前的,不太可能一些现象、一些行为还没出现的时候就有法律了,所以你会发现总有一些行为出现的时候是没有法律调整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以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2.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改来改去法律的权威性就没有了。所以大家会发现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是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3.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括性。你会发现中国社会民主也好,地区发展也好,经济状况也好,文化方面也好,差异很大。但是法律是中国的法律,不是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这样两者就有一种紧张关系,使其表现出局限性。

  4.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要对一种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首先要认识这种规范,认识这种所要规范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以前有没有过,这都很难说,以前可能没有过,没有过的话你能不能生造一个词,然后写到法典里去?一般不可能。所以语言文字的这种特性,也会导致法律的局限性。

  5.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程序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比如说有一个人拿着针到处扎,自己患了艾滋病要和大家同归于尽,最好的实现正义的办法是把他逮住以后大家有口水的吐口水,有力气的出力气,打他什么的,每一个受害者共同来把他解决掉,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实现,对大家的教育意义也是最明显的,这是古老的实现正义的办法。但是现在的法治社会不一样,你最多只能把他绑住,随后你还不能用脚踢他,不能吐口水,对不对?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你只能打电话叫警察,然后免费坐车让他上一个地方去,随后再预审、批捕、提起公诉、一审、二审,等等,起码需要几个月,到那时大家对这种法律作用已经不是那么强烈了。所以说程序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律作用的发挥。

  6.法律依靠证据。我们大家如果记忆犹新的话,1995年、1996年的时候美国有一个案子,涉及到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民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有罪,觉得很明显的,但是辛普森有钱,请好律师,请专家证人,最后法庭当庭审判,辛普森无罪,可以出去了。尽管后来在民事赔偿上是成立的。不过很多人说,他要是在中国不知道死了多少回了。现在大家都知道如何不留证据,连三岁小孩都看到那些电视剧,都看得清楚、明白,三岁小孩都知道你要上人家家里偷东西要戴着手套。你本来穿三十码的鞋,最好穿三十五码的鞋,然后走进去,都清楚不留指纹,不留这个那个的,所以现在找证据很难,但是在法律上找不到证据一切都免谈,对不对?估计是不行的,猜测是不行的,推论是不行的。因此说法律自身的特点会影响法律自身作用的发挥。

  第三大方面,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的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影响。西方有云“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被告的一生命运”,这表明法官素质与法律作用的紧密联系。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大方面,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法的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是取决于法律自身和法律之外的多种因素的,所以这些大家要注意,因为考试的时候就可能出题,你要会把它理解,能够生活化,不能就事论事。

  第一节我们来看看题,过去曾经有个这样的题,看看大家的理解。某村居民于小林为了盖房子,要到山上砍几棵国有的林木,于小林的父亲知道以后,就对他的儿子于小林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于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听从了父亲的劝导。问:该实例说明法律具有哪些功能,实际上是问法的规范作用。有四个选项:A.引导,我们现在称之为指引。B.评论,我们现在称之为评价。C.教育。D.强制。这是一个多选题,整个例子比较清楚了,事情比较清楚了,我要去砍树,可能要盖房,可能要干什么的,父亲也不给我钱,我只好自力更生,我去山上砍国家的树,但是父亲法律观念还很强,你去砍是违反《森林法》的,我再想想父亲还是父亲,听他的话吧,没去砍,就是这样一件事情,A.指引;B.评价;C.教育;D.强制。该选哪几种呢?

  这里面关键一条,做这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我们讲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因此首先要分析这个事例里面有哪些人的行为,之后再一个一个去套。首先一个行为,于小林表达自己想去砍树的行为,这是一个表达的行为。第二个行为,父亲给儿子讲的行为,告诉儿子,傻儿子不能去,否则就会在里面呆两年什么的。同时我们发现是不是还有两个行为,蕴含着的,第一个行为,他父亲了解《森林法》的规定,不管听别人说也好自己看也好,有没有这样一个行为?应该是有的。还有一个是于小林听了父亲的话以后没有去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我看至少有这样四种状况、四种行为。

  随后我们再来逐个行为分析。首先一个表达想砍树的行为,这就不是法律调整的,很多人这题做错就是在这方面没有理解清楚,他没砍,还没砍,只是说想砍,想砍和砍这是两回事,有本质的不同。第二个,他父亲告诉他儿子的行为,这是属于什么作用,应该是教育,所以教育作用有了,C项就应该选。父亲知道了有《森林法》这么一个规定,随后导致他自己没有去砍树,不仅仅自己没去砍树而且还让儿子别去砍树,这种行为是法律什么规范作用,应该是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于小林听父亲这样说了之后心里虽然也不太情愿但也没去砍,于小林的行为仍然是表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他知道父亲这样说了之后他没去砍,自己指引自己在法律的轨道上,所以,A项也应该选。这里面我们发现一个行为与法律的作用没关系,一个行为是和教育相关系的,还有两个行为是和指引相关系的,对不对?没有强制作用,因为他还没有违法犯罪;还有一个没有评价作用,为什么,因为评价是对他人的行为,于小林还没有砍树的行为,如果已经砍树了,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就有了。

  你会发现这一题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往往做错,做这种题时首先要把关系弄清楚,把行为理清楚,然后根据法理学的有关内容,根据知识、原理一个一个来对应。

  例题:

  1—1(2006/一/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答案:ABCD。本题实际上并不复杂。本题中,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而法律原则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7条可以判断、衡量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从而体现了A项的“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立法者确立法律原则就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人们自然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故C项“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能够成立。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对传销案件进行处理,表现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D项的“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比较困难的是B项。法的规范作用中没有裁判作用,但是本题的重点并不在于考查法的规范作用,而是考查对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原则是否具有裁判作用,实际上是考查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功能,即法律原则能否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一般在穷尽法律规则、实现个案正义、增强理由等条件下应当适用法律原则解决纠纷。我国四川泸州有一财产继承案件就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来处理的。因此,B项“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可以成立。

  我们再来看一道2007年的题目。

  1—2(2007∕一∕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答案:B。有的考生认为A项符合题目要求。A项表述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问题,非为法律的可诉性特征问题。“法律的可诉性”为07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考生对每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应予以更多的注意。

  本题比较简单。A项表述“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没有关系,为一干扰项。B项表述“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属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的内容。C项表述“‘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为法律制定原则的问题。D项表述“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立法、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问题,与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无关。据此分析,B项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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