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仲裁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仲裁的范围是仲裁制度中的重点,也是以往资格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内容。对于仲裁范围的掌握应理解三个法条,即《仲裁法》第2条、第3条与第77条的规定,这三个法条分别从下面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仲裁的范围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特定身份往往是基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当然像婚姻、收养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而发生的。但是,不管是基于特定事实,还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不得任意自由处分,而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消灭这一关系,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到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三、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得适用仲裁法。但是,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这两类案件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经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甲某受聘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服装公司签订了自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8日,服装公司的部分服装设计方案遗失,服装公司怀疑系甲某所为,将其开除。为此,甲某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甲某能否与服装公司签订仲裁协议适用仲裁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该争议?
[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甲某与服装公司因开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我国仲裁法,因此,甲某不能与服装公司签订仲裁协议适用仲裁法解决该争议。甲某只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重点法条提示]《仲裁法》第3条、第77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