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有关提成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律师说法:有关提成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一些销售企业也往往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款的法律形式是什么?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变更提成制度?本文结合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冯某受聘到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双方约定,冯某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月,完成销售任务按约定拿15%销售提成。2009年8月份,作为销售部经理的冯某与A单位多方联系及接洽,A单位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就商务用房事宜签订《商务用房协议》。协议约定,该酒店管理公司向A单位提供商务用房,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892000元,一个月后A公司已将所有款项支付给该酒店管理公司。按照该酒店管理公司与冯某的约定,该公司应向冯某支付销售提成13.38万元,但该公司司表示只同意支付人民币26760元,因为公司就销售提成出了新的规定,从2009年10月份起按完成任务额的3%提成,双方就提成支付问题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二、争议问题
1.该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应当向冯某支付提成款?
2.该酒店管理公司应按何种标准支付提成款?
三、律师评析
1、关于提成款的法律性质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指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作、文艺演出等等。
还有一些销售企业也往往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款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的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提成制度与提成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提成款的内部规章制度。提成制度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虽不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其一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应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内部制度的内容发生抵触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当二者的内容相一致或内部制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变动提成比例等规章制度?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在冯某入职该酒店管理公司时,双方就有关提成比例有明确约定,即完成销售任务按约定拿15%销售提成,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该公司擅自修改有关提成比例的规定,并且未曾于员工协商,新的提成比例的制定违法,对冯某没有约束力,对冯某应按原来规定的15%的比例提成。
(三)提成款纠纷的争议性质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给付提成款。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而形成提成款纠纷,该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呢?笔者认为,有关提成款的约定是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提成款纠纷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提成款纠纷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提成款纠纷。
综上,该酒店管理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15%的比例向冯某支付提成款。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提成款纠纷,冯某可依法提起仲裁,主张销售提成款 13.38万元及有关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电话:1312169240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