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我的看法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首先是为当事人服务,这次修订的《律师法》,回归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有利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当事人的利益是委托关系中基本的道德要求,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往往面临如何选择的困境。例如,律师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其它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举报还是为当事人保密?新修订的《律师法》免除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明确规定除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之外,“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可以动员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有利于追究违法犯罪,又有利于当事人的改造自新。但是,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自首,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因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律师,律师也不必担心执业道德冲突,更不必担心走出法庭便被带进检察院。
《律师法》第二条在明确律师定义同时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人认为让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求过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但我认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促进了法律的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影响我至深的德国民法学者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如果没有权利,则人如同家畜,因此古代奴隶被视为两条腿的家畜;不主张权利,等于自贬人格。只有每个人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纸上的法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可以获取违法利益时,违法者只会越来越猖獗,善良无辜的人们只会越来越不安,而法律则变成一纸空文。律师的执业活动就是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在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可以传播法律,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把法律规定变为现实。只有权利者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法律才会在每个人心中树立权威,每个人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执业活动本身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是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此次律师法修订,严格限制律师特许执业,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准入门槛,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坚信随着新修订《律师法》的实施,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景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