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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问题
(1)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个来实行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以及借鉴主观主义共犯理论所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因为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只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是一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防碍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谓的共犯独立性说。
(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
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瑾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
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