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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解释修改建议中,有网民提出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区别对待,1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依次减弱。4级以上全额赔付,5~10级也不是全赔、全不赔、机械地按照等级系数赔。实践中有对于6级以下的不赔。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有多个扶养人和多人被扶养人的情况。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母一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赔偿权利人应支付的被扶养生活费的一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限于一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已经限死了。但是,该标准是按照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的(数被扶养人中最高的)没有确定,个人认为是按照最高的数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