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董律师代理张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案
张某于1981年入厂工作,该厂后改制为有限公司。1999年10月公司破产,改制组建信达等四个公司。张某随信达公司合并、转让,最后被安置在宏大公司。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宏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6月28日张某因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入住潍坊市中医院治疗。经仲裁委裁决,张某与宏大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延续至2009年12月28日。此时张某在宏大公司处工作已满十年。张某提出与宏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宏大公司应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宏大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张某在宏大公司的工作时间应从1999年11月15日“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方案”上报之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28日医疗期满,张某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时间已满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宏大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张某要求与宏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宏大公司)应与申请人(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